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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68号
2009-09-22 15:05  文章来源:商务部 公平贸易局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发布日期】2009-09-22
【实施日期】2009-09-23


  2000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0年第1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其中,韩国三原精密金属株式会社(SAMWON PRECISION METALS CO.,LTD.)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9%。同日,商务部发布了2000年第13号公告,公布了商务部与韩国三原精密金属株式会社等公司签订的价格承诺协议。

  2006年4月8日,商务部发布2006年第18号公告,决定维持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的反倾销措施。

  2009年5月, 韩国株式会社CENIT向商务部提交申请,请求继承韩国三原精密金属株式会社在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及其它权利义务,并提交了股东大会决议、营业执照、变更登记证明、生产设备、主要供应商以及相关公证和我驻出口国政府大使馆(领馆)的认证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商务部就上述申请事宜通知了国内不锈钢冷轧薄板产业。在规定时间内,国内不锈钢冷轧薄板产业未提出异议。

  经审查,现有证据材料表明株式会社CENIT名称变更符合韩国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前后关于被调查产品的经营管理、生产设备、供应商关系、客户基础以及管理层人员等均未发生变化。
据此,商务部决定:

  一、由株式会社CENIT(CENIT CO.,LTD.)继承三原精密金属株式会社(SAMWON PRECISION METALS CO.,LTD.)在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措施中的权利义务。

  二、以三原精密金属株式会社(SAMWON PRECISION METALS CO.,LTD.)名称向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适用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措施中“其他韩国公司”所适用的57%反倾销税税率

  本公告自2009年9月23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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