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间:
搜索:

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北路8号,金茂大楼三楼
邮编: 430015
电话: 027-85774129
027-85774211
传真: 027-85774298
当前位置: 主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30号 公布《对台港澳地区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补充标准及申报程序》
2009-04-29 14:58  文章来源:商务部 外贸司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为保护生态环境,加强资源性商品出口管理,规范出口经营秩序,现公布《对台港澳地区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补充标准及申报程序》。

  本公告所称天然砂是指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中“2505100000、2505900090”两个税号的商品。

  本公告自2009年4月24日起执行。

  商务部负责对本公告的解释。

  附件:对台港澳地区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补充标准及申报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

  附件:

对台港澳地区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补充标准及申报程序

  一、适用范围

  此补充标准适用于在入海口河道及港口严重淤积的岛屿地区进行有关疏浚作业的企业。

  二、生产企业出口许可证申领补充标准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二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合法采砂证、主营砂石生产的企业。

  (二)本公告发布之日前,注册资金在6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须在疏浚地区配备采砂、运砂等疏浚设备。

  (四)须通过ISO9001系列质量体系认证,正在进行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提供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六)前三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流通企业出口许可证申领补充标准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三年以上、从事砂石贸易的流通企业。

  (二)本公告发布之日前,注册资金在7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须在疏浚地区配备运砂疏浚设备。

  (四)须通过国家ISO9001系列质量体系认证,正在进行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费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六)前三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申报程序

  (一)出口企业须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上述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对本地区申领出口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初审,并于2009年4月30日前将本地区符合标准的出口企业名单、书面初审意见上报商务部(附企业相关申请材料),同时抄送中国砂石协会。

  (二)商务部委托中国砂石协会对申领出口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复核。由中国砂石协会对经复核符合标准的企业提出意见,并于2009年5月8日前上报商务部。

  (三)商务部根据中国砂石协会的复核意见,对申请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审定。并于5月15日前公布符合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的企业名单。


文章类型:         内容分类:


 发表评论:    笔名:    查看用户评论

查看用户评论评】 【推荐给朋友】 【 】 【打印

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 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范围及标准     2009-04-29 14:5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2号     2009-03-18 15: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2009-03-18 15: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9年第4号 发布《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四)》     2009-03-05 14:54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9号     2009-02-16 15: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9年第3号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     2009-02-10 15:26
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124号 发布《2009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     2009-01-06 16:11
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117号 公布2009年符合磷矿石出口配额申领条件的企业名单     2008-12-31 12:24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3号 公布2009年《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目录一、目录二、目录三)    2008-12-31 12: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106号公布《2009年钨品、锑品、白银国营贸易出口企业名单及钨品、锑品出口供货企业名单》    2008-12-15 15:36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网站管理:商务部信息化司
技术支持: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04093号
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86-10-65121919 传真:86-10-65677512
邮箱:驻武汉特办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