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口许可证申领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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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08-29 10:32 文章来源: |
|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政策 |
一、申领出口许可证应提交的文件
1. 出口许可证申请表(正本,一式两联):要求字面清楚,不得涂改,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 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
3. 出口配额的批准文件
1) 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须提供有关配额分配文件。
2) 配额有偿招标商品,须提供招标办公室签发的《申领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
3) 配额有偿使用商品,须提供《申领配额有偿使用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
4. 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须提供外经贸部的批准文件。
5. 申领加工贸易商品出口许可证,对占用配额的,须提供《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及相关出口批准文件;对不占用配额的商品,须提供《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
6. 申领企业须提供本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各一份。
7. 委托代理出口的,须提供有效的委托代理协议。
二、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
1. 许可证有效期为半年,如跨年度,截止日期为次年2月底。
2. 加工贸易出口商品,占用出口配额的,其许可证有效期为次年2月底;不占用出口配额的,其许可证有效期按《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核定的出口期限核发。
3. 出口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使用,逾期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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